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被 告 李連發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有關本案標的相關鑑定過程尚有待瞭解釐清,而應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本院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