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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6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連發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1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裁判日期: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