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44號原 告 王幼梅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被 告 陳鉦錄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954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係以被告於民國105 年6 月
2 日、同年7 月5 日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而登入原告google+帳號,及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恐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25萬元及105 萬元,合計
155 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5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因被告被訴
105 年7 月5 日無故侵入他人電腦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復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954 號判決駁回在案,原告遂於本院107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更正其聲明如下列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3頁),經核上開變更,核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於法即無不合。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被告於分手後心有不甘,竟於105 年6 月2 日凌晨0 時7 分許,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利用其所有之白色、廠牌HTC 、型號DESIRE820 之0000000000門號手機,輸入原告之google+ 帳號「mei530812@gm ail.com」(下稱系爭google帳戶)及密碼而登錄該帳戶,無故取得該帳戶內通訊紀錄及聯絡資料電磁紀錄後,復於同日凌晨3 時48分許,利用其所有之google帳號「00000000k@gmai
l .com」信箱寄送前開取得之原告帳戶內聯絡人通訊資料照片3 張至原告google帳戶電子信箱內,致原告隱私權受侵害。另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傳送或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訊息、語音留言或圖片,以此明示或暗示加害原告生命、身體、名譽之方式,使原告心生畏懼,致原告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受侵害。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訴字第814 號判處被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30日,及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 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及
105 萬元,合計130 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
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此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14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 至15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則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主張,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應審酌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若可,得請求之損害金額為何?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1.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輸入系爭google帳戶及密碼而登入原告帳戶,並取得帳戶內通訊紀綠及聯絡資料電磁紀錄後,再利用其所有之google帳號寄送前開取得之原告帳戶內聯絡人通訊資料照片3 張至系爭google帳戶電子信箱內,已如前述,而個人之思想與感情,原本存於其腦中,不易為人所辯識;惟當與外界溝通時,即易於暴露於他人之偵探之下,是此通訊內容自應加以保護,以促成個人人格之完整發展,足認被告上開所為業已損害原告之隱私權。
2.被告另以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以加害原告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原告,此為被告於刑事審理時所坦承不諱,該內容「就讓大家欣賞,欣賞妳在,自,,片段」、「這次我會徹底把你毀掉」、「我明天再告訴大家他是怎麼個* 蕩怎麼隔的下賤」、「本人有她的今彩過程雖然是短短幾分鐘但是也是最刺激的那一個畫面,看有沒有人要購買,如有請與我聯絡」、「我大概錄了6-7 分鐘吧,你玩玩了,大家來看吧」、「你好好享受吧,我錄了,你自己想有沒有,你腳還跨在牆壁上,兩隻腳放在床上」、「Iwill kill u birch do not kill u I am not a person 」、「你要是沒有給我一個好的交代,我一定一定宰了你」、「沒關係我會讓你付出代價,我一定會讓你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一定要妳死」、「你這個無恥的女人,我就跟你同歸於盡,我已經把遺書寫好了…我一定。一定會」、「啊!! ! (怒吼)早知道我剛才把你做了! 」等語顯有暗示對原告施加身體、健康、名譽上惡害之意思,衡酌社會一般觀念,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均能理解其意涵,並將因而心生畏怖恐懼,益徵被告所為傳送之內容確實將使原告感到心生畏懼,擔憂被告將對其實施不法行為,對其心理健康造成侵害,是被告上開於LINE主頁留言及傳送電子郵件、手機語音信箱留言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亦堪認定。
㈡次按精神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擅自輸入系爭google帳戶及密碼而登入原告前揭帳戶,並恐嚇原告,對原告之隱私權等人格權造成侵害,業如前述,又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資訊公司行政部門主管、月薪6 萬元,106 年度所得為38萬8,411 元,名下有投資2 筆;被告則為國中畢業,以開聯結貨櫃車為業,106 年度所得為29萬9,700 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汽車,財產總額約53萬5,295 元,此據原告於審理時所自陳(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亦有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9頁背面、30頁及個資卷)。本院審酌被告僅因與原告間之感情糾葛,被告未能理性處理,反以擅自登入原告系爭google帳戶,取得帳戶內通訊紀錄及聯絡資料電磁紀錄,又以附表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恐嚇原告,及其等之學歷、經濟狀況,原告為此所受之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被告無故登入系爭google帳戶部分之精神慰撫金為2 萬元。又原告雖主張被告係分別於如附表編號
1 至21所示之不同態樣,對原告為各該侵權行為共21次云云,惟查附表編號3 、4 ;編號9 、10;編號11、12;編號15、16;編號20、21部分,其時間密接、利用相同之通訊工具傳送訊息,彼此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僅評價為各1 次之行為。另其餘11次之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既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應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是以,本院認原告主張被告以16次(計算式:1 次+1 次+1次+1次+1次+11次=16次)侵權行為對其造成不同、獨立之非財產上損害,其得請求一定金額之精神慰撫金為38萬元(計算式:2 萬元×16次=32萬元)。承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合計為34萬元(計算式:2 萬元+32萬元=34萬元),尚屬適當,逾此部分,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定明文。本件為侵權行為之債,兩造自無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原告主張被告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上開起訴狀繕本業於105 年10月5 日寄存送達被告而生送達及催告效力,有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4 頁)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5 年10月16日,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4萬元,及自105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附,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附表: 107年度訴字第844號│├──┬───────┬─────────────────┬─────────┬────────┤│編號│時 間│訊 息 內 容│傳遞訊息之工具 │備 註│├──┼───────┼─────────────────┼─────────┼────────┤│ 1 │105 年6 月7 日│「就讓大家欣賞,欣賞妳在,自,,片│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本院卷二第143 頁││ │ │段」 │帳號「LuLu」在主頁│背面 ││ │ │ │發表留言 │ │├──┼───────┼─────────────────┼─────────┼────────┤│ 2 │105 年6 月8 日│「最後我只能對妳說非我意,還有就是│電子郵件 │本院卷二第144 頁││ │12:17 │有黑? 介入是真的」 │ │ │├──┼───────┼─────────────────┼─────────┼────────┤│ 3 │105 年6 月15日│「請妳好好保重,開車小心一點,走在│手機語音信箱留言 │ ││ │ │路上也小心一點」 │ │ │├──┼───────┼─────────────────┼─────────┼────────┤│ 4 │105 年6 月15日│「那個調去高雄…我終於知道了,…他│手機語音信箱留言 │ ││ │ │回去高雄更好,更好…我上次跟你說,│ │ ││ │ │我高雄有朋友幫我去處理,幫我去捅,│ │ ││ │ │電話號碼00-0000 -000,小姐,再見」│ │ ││ │ │等語 │ │ │├──┼───────┼─────────────────┼─────────┼────────┤│ 5 │105 年6 月21日│「這次我會徹底把你毀掉」 │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本院卷二第145 頁││ │ │ │帳號「LuLu」顯示主│背面 ││ │ │ │頁圖片 │ │├──┼───────┼─────────────────┼─────────┼────────┤│ 6 │105 年6 月24日│「我明天再告訴大家他是怎麼個* 蕩怎│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本院卷二第146 頁││ │ │麼隔的下賤」、「本人有她的今彩過程│帳號「LuLu」在主頁│背面 ││ │ │雖然是短短幾分鐘但是也是最刺激的那│發表留言 │ ││ │ │一個畫面,看有沒有人要購買,如有有│ │ ││ │ │請與我聯絡」 │ │ │├──┼───────┼─────────────────┼─────────┼────────┤│ 7 │105 年6 月24日│「我大概錄了6-7 分鐘吧,你玩玩了,│手機語音信箱留言 │ ││ │ │大家來看吧」、「你好好享受吧,我錄│ │ ││ │ │了,你自己想有沒有,你腳還跨在牆壁│ │ ││ │ │上,兩隻腳放在床上」 │ │ │├──┼───────┼─────────────────┼─────────┼────────┤│ 8 │105 年6 月30日│「I will kill u birch do not kill │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本院卷二第147 頁││ │ │u I am not a person 」 │帳號「陳2 」在主頁│ ││ │ │ │發表留言 │ │├──┼───────┼─────────────────┼─────────┼────────┤│ 9 │105 年7 月2 日│「你要是沒有給我一個好的交代,我一│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本院卷二第147 頁││ │ │定一定宰了你」、「沒關係我會讓你付│帳號「陳2 」在主頁│背面 ││ │ │出代價,我一定會讓你付出相當大的代│發表留言、背景圖片│ ││ │ │價」、「一定要妳死」 │ │ │├──┼───────┼─────────────────┼─────────┼────────┤│ 10 │105 年7 月2 日│「你這個無恥的女人,我就跟你同歸於│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本院卷二第148 頁││ │ │盡,我已經把遺書寫好了…我一定。一│帳號「陳2 」在主頁│ ││ │ │定會」 │發表留言 │ │├──┼───────┼─────────────────┼─────────┼────────┤│ 11 │105 年7 月6 日│「…希望你會改變,若沒有改變,那我│以「柔怡」之代稱寄│本院卷二第149 頁││ │19:54 │們只好約在地下街再見,現在就看你意│送電子郵件 │ ││ │ │思如何…」 │ │ │├──┼───────┼─────────────────┼─────────┼────────┤│ 12 │105 年7 月6 日│「好好保重一個人在家裡,你要多加注│以「柔怡」之代稱寄│本院卷二第148 頁││ │20:10 │意小心防範,現在壞人很多」 │送電子郵件 │背面 ││ │ │、「還有人會到汽油燒房子那才可怕,│ │ ││ │ │所以跟著左鄰右舍要保持良好關係」 │ │ │├──┼───────┼─────────────────┼─────────┼────────┤│ 13 │105 年8 月6 日│「王大偉…王大偉有在台灣嗎?…有沒│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 ││ │ │有,讓你媽媽一輩子恨你…去死一死,│送語音訊息 │ ││ │ │你怎麼不去死一死,你沒有死事情不會│ │ ││ │ │擺平的…」、「王大偉回台灣了嗎?…│ │ ││ │ │你不死事情是沒辦法解決的」 │ │ │├──┼───────┼─────────────────┼─────────┼────────┤│ 14 │105 年8 月17日│「是你讓我變成一個殺人不眨眼的兇手│以「柔怡」之代稱寄│本院卷二第153 頁││ │ │,是你,全都是你」、「你怎麼不去死│送電子郵件 │ ││ │ │一死」 │ │ │├──┼───────┼─────────────────┼─────────┼────────┤│ 15 │105 年8 月18日│「陪我命來給我命來」 │以「柔怡」之代稱寄│本院卷二第151 頁││ │1 :17 │ │送電子郵件 │ │├──┼───────┼─────────────────┼─────────┼────────┤│ 16 │105 年8 月18日│「你沒有接電話,我明天可能會讓你上│以「柔怡」之代稱寄│本院卷二第152 頁││ │7 :21 │班的,我不會讓你上班,我知道你在哪│送電子郵件 │背面 ││ │ │邊上班。」 │ │ │├──┼───────┼─────────────────┼─────────┼────────┤│ 17 │105年8月18日 │「啊! ! !(怒吼) 早知道我剛才把你做│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了! 」 │語音訊息 │ │├──┼───────┼─────────────────┼─────────┼────────┤│ 18 │105 年8 月20日│「差不多就逮到你了,跑到蘆竹,桃園│以「柔怡」之代稱寄│本院卷二第151 頁││ │5 :07 │街,朋友搬家囉」 │送電子郵件 │背面 │├──┼───────┼─────────────────┼─────────┼────────┤│ 19 │105 年8 月20日│「我現在大概知道你住哪裡重要的是你│以「Ellen Wu」 │本院卷二第152 頁││ │7 :29 │跟誰住,我是必會吧整個蘆竹區翻過來│之代稱寄送電子郵件│ ││ │ │,還有你的公司」 │ │ │├──┼───────┼─────────────────┼─────────┼────────┤│ 20 │105 年8 月26日│「這次太多人了,…你哥哥我吵,罵我│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哼,我說過了姓張的姓賴的姓郭的姓│語音訊息 │ ││ │ │朱的,幫啊(背景出現槍枝上膛後擊發│ │ ││ │ │響二聲)」 │ │ │├──┼───────┼─────────────────┼─────────┼────────┤│ 21 │105 年8 月26日│「這樣說你懂嗎? 他只是賣房子而已,│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不想要這麼拼命。」 │語音訊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