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李文生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齡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齡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1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