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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9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協同被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元氣公司)、被告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傲若謙公司)將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第一順位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函請原告提出被告統一元氣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迄今未收受原告補正之資料,且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住址,向被告統一元氣公司寄送起訴狀繕本,經查以無此公司遭退件(見壢簡卷第35頁後頁之退件信封上之註記),從而是否有該公司即有未明。另大傲若謙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105 年12月21日命令解散登記(見壢簡卷第47頁之變更登記表),則該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攸關應由何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綜上,顯見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未合,茲以本件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主文即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附表:

一、被告統一元氣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大傲若謙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裁判案由:抵押權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