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5號原 告 葉日堯
葉日舜葉雲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李代婷律師被 告 葉日智
葉雲錡葉日華葉照夫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葉步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李奇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1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