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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日智

葉雲錡葉日華葉照夫葉步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日堯等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確認上訴人對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仁奏之管理權不存在,性質上應屬財產權之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李佳芮

裁判日期:20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