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2號原 告 A女訴訟代理人 A女胞兄被 告 胡得財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侵上訴字第一○八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 年,現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繫屬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誤。茲因上開犯罪嫌疑,乃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項,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已均同意以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之認定結果作為本案認定侵權行為責任之依據,亦對於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無異議(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