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2號原 告 A女訴訟代理人 A女胞兄被 告 胡得財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判決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 年度侵上訴字第108 號案件審理中,因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項,且兩造復均同意以刑事案件之終局認定結果,作為本案賠償責任之認定依據,乃裁定本件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本件即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