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陽榮德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李威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侯銘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4 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