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游欣維(原劉欣維)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游阿純、楊游素妙、游美玉、李依蘋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對第三人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民國51年台上字第303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劉游阿純、楊游素妙、游美玉、李依蘋本件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告游欣維應塗銷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等多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等人,其主張之理由係以上開土地於民國78年9 月7 日、87年2 月12日由共同被告游象日、游象訓、游象宏、游象典(已歿)等人兩次辦理繼承登記及其後多次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游欣維均屬無效。惟查,辦理上開土地之繼承登記、移轉登記之主管機關係第三人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倘被告游欣維若敗訴,係因第三人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依職權辦理不動產登記有錯誤致喪失現有土地所有權,被告游欣維依法得請求第三人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賠償,則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自屬因被告游欣維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爰依法聲請告知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本件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劉游阿純、楊游素妙、游美玉、李依蘋以其對被繼承人游景臺繼承權利遭被告侵害,請求確認如民事更正訴之聲明㈡暨準備㈠狀附表1 所示遺產暨其衍生利益屬於原告及其他繼承人之被告公同共有、被告游欣維、游象訓應分別將附表1 編號3 至9 、附表2-1 編號8 、9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及返還不當得利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就遺產請求變價分割。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係因原告以被告游象日、游象訓、游象宏、游象典(已歿)等人偽造拋棄繼承書辦理繼承登記取得遺產土地,侵害原告繼承權,聲請人再自游象典、游象日、游象宏分別以贈與或買賣原因取得渠等移轉之現有土地原告得否請求撤銷或塗銷移轉登記之事實,乃存在於其等之間,實與第三人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無涉,難認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就本件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執此,無從認定本件判決效力及於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或對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於私法上地位有何利益或不利益之影響,聲請人之聲請顯屬無據,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