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古永時被 上訴人 楊根澤
楊伯彥黃春蘭楊伯章楊伯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
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0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