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陳業欣(陳璧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不動產贈與並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 萬6,91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885 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3,000 元,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5 萬8,885 元。嗣原告至本院臨櫃以現金繳納5 萬8,885 元之裁判費,復於106 年9 月15日逕行匯繳納等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表可佐。是以,本院顯已溢收第一審裁判費
5 萬8,885 元,是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