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王盛發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被 告 林紹賢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桃園縣大溪鎮( 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下同) 員樹林福德祠(下稱系爭福德祠)委員,因訴外人原管理人黃近水死亡多年,因系爭福德祠名下土地(即坐落桃園縣○○鎮○○段59、60、69、538 、540 、872 、872-2、833 、886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遭桃園市政府依地籍清理條例清理並辦理代為標售,被告乃向伊陳稱其為中華民國地籍清理協會成員,對地籍清理程序甚解,可代為辦理系爭福德祠管理變更及財團法人登記,再依各委員協議登記辦理土地登記,兩造遂於民國99年10月12日簽訂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約定被告並應於100 年5 月31日前辦畢前開事項,委任報酬為新臺幣(下稱)1,400 萬元,若未能完成應賠償2 倍之報酬予伊,而伊已於簽約日匯款

400 萬元予被告,再於101 年2 月24日匯款350 萬元予被告,然被告始終未能提供政府機關相關核發文件,被告卻向伊陳稱已完成變更管理人之程序,並著手進行土地移轉登記程序,嗣兩造於101 年4 月13日再次簽訂委任契約書二但書(下稱系爭委任契約但書)以完成後續變更及登記事宜,伊再於101 年4 月17日匯款300 萬元予被告,詎料,桃園市政府仍於102 年3 月19日將系爭土地公告標售,伊始知被告並未完成前開繼承作業、管理人變更及財團法人登記事宜,為此,爰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 條約定訴請被告賠償2 倍報酬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因原告未依系爭委任契約第6 條約定之會員整合義務,兩造始再行簽訂系爭委任契約但書,然原告仍未能整合系爭福德祠全體委員意見,致委員間對原始規約真正有不同意見,致伊無從地籍清理申請案為補件,實不可歸責予伊,縱認伊有違約情事,系爭委任契約第5 條約定應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型違約金,而伊已就委任事項履行一部,則原告請求如數賠償違約金,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99年10月12日簽訂系爭委任契約,再於101年4 月13日簽訂系爭委任契約但書,而原告迄今已給付1,05

0 萬元予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委任契約、委任契約但書及匯款回條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 頁至第6 頁、第11頁、第第12頁至第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1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 條約定賠付2 倍報酬之違約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論斷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依系爭委任契約第

2 條約定:「乙方(本院按即被告)執行辦理事務如下:

1.建立繼承系統表。2.調閱相關佐證資料。3.辦理成立福德祠合法財團法人。4.尤黃近水繼程給王盛發(本院按即原告)、在轉登記在個人名下、土地持有者為福德祠財團法人。5.各委員持有土地面積,按甲方(本院即原告)提供給乙方協議內容制訂為憑,不得異議。」、第5 條約定:「乙方若無法完成繼承作業程序需賠償甲方酬金兩倍。」(見本院卷一第5 頁),可見被告倘未成完成前開委任事項,即屬違約,而被告對於其未能完成委任事項乙節並未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2頁),僅主張可歸責於原告事由所致云云,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因未能排除系爭福德祠會員間異議及整合會員意見,致伊無法委任事項,而屬不可歸責於伊事由云云,而查,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1 項規定:「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一、申報書。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五、其他有關文件。」暨同法第21條規定:「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之。」而依桃園市政府民政局105 年11月22日桃民宗字第1050022033號函覆資料(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5563號卷一【下稱他字卷】第97頁至第104 頁反面),可知系爭福德祠雖曾由訴外人林秀蘭向桃園市政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申報神明會,惟因未能補正原始規約,經命補正亦未補正而遭駁回,而被告亦不否認申報書為其所提出(見本院卷一第74頁),則系爭福德祠申報神明會遭駁回乃係被告未能如期補正原始規約所致,尚與其所辯係原告未能整合會員意見云云顯有不同。又被告辯稱伊已轉達訴外人即原告姐姐王瓊如通知原告提出原始規約之佐證資料云云,固據其舉王瓊如於偵查中證述為證,然觀諸王瓊如之證詞,王瓊如雖不否認被告曾至其家中要求伊補件,而伊已依被告要求為之等語(見他字卷第191 頁),是依其所證其亦已依被告要求補件,倘被告就王瓊如提供資料不足而須再行補件時,亦應於主管機關補正期限內催促原告或王瓊如補件,然卻未見被告為之,況依上開規定,若無原始規約亦得以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為代替,而原告亦已提出系爭福德祠會員名冊(見本院卷一第7 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1頁反面),則系爭福德祠申報程序因未補正而遭駁回,自難認係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況被告於偵查中已自承:伊因認識訴外人即系爭福德祠委員尤文達,而得知系爭福德祠要辦理地籍清理,伊請尤文達提供相關資料以了解狀況,後來知悉系爭土地之稅捐均由原告繳納,伊只須整合黃近水繼承人即可順利完成等語(見他字卷第117 頁),顯見被告對地籍清理條例及神明會變更管理人之辦理作業程序自當知悉甚詳,則被告仍與原告約定未完成委任事項之違約金條款,堪認被告係願意承擔無法完成之風險,是其不能完成委任事項自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否倘將能否履行之責任繫諸於第三人或主管機關,契約當事人反可毋庸負責,則兩造之契約條款豈非毫無意義,是被告抗辯其未能如期履約係應屬不可歸責云云,即無足採。

(三)按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則依民法第250 條第2 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判決要旨參照),觀諸系爭委任契約第5 條約定文義,可知被告如未依約完成委任事項,原告即得請求被告賠償,又此約定既未特別明定為懲罰性違約金,依民法第250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應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而如前述,被告未依約完成委任事項,則原告依該條約定請求被告賠付2 倍報酬,自屬有據。

(四)惟按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固有違約之情事,然系爭委任契約約定之報酬為1,400 萬元,原告現僅給付1,050 萬元,又原告亦不否認被告確已完成部分委任事項(見本院卷一第80頁),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違約金之約金尚屬過高,應酌減至2,100 萬元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6 年10月14日,見本院卷一第2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