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上 訴 人 許燦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品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訴字第299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原起訴請求確認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及請求塗銷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第24
9 、261 建號即門牌號碼均為桃園市○○區○○路○ ○○ 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後,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 萬20
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再加計上訴人另訴請被上訴人應返還之金錢數額413 萬2,595 元,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總計共為1,170 萬2,795 元,應徵17萬2,5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5,620元/㎡×85㎡=4,727,700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6,660元/㎡×90㎡×權利範圍1/2 =2,549,700 元。
三、桃園市○○區○○段○○○ ○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號):
107年房屋課稅現值210,500元。
四、桃園市○○區○○段○○○ ○號(門牌號碼亦為桃園市○○區○○路○○○號):
107 年房屋課稅現值164,600 元×權利範圍1/2 =82,300元。
五、合計7,570,2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