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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被 告 天寶發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7 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資佐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