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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原 告 王籌億被 告 鄧順安

宏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06 年度壢司調字第370號聲請調解事件中繳納之聲請費5,000 元,尚應補繳9 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