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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5號被 告 王春連

邱淑芬呂素緣原告范揚隆與上列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狀,提出具體答辯理由及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