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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原 告 范揚隆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春連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陳報被告王春連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王春連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4 款、第45條、民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春連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監宣字第901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而無訴訟能力,且於本件訴訟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則原告對於被告王春連之訴為不合法,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陳報被告王春連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對被告王春連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