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揚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春連、邱淑芬、呂素緣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8 月31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4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