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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林江涯被 告 陳沛翎(兼陳萬枝之遺產管理人)

張名諒陳羽晴(原名:陳美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顯現之意思,漏未於主文諭知;或主文已予諭知,而於理由中未說明者(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主張其依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2號判決、105年度建字第74號判決而取得對於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地網公司)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13萬3320元、911萬8154元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因而代位台灣地網公司向本件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起訴時僅在系爭債權範圍內對被告為一部請求911萬8154元,嗣後再追加請求2107萬2122元、2112萬6647元;因原判決理由欄已記載因台灣地網公司不得對本件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則原告基於系爭債權代位台灣地網公司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而駁回原告全部請求,主文欄並無脫漏之處;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代位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關於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顯然係就原告追加後之訴之聲明有所誤寫;另附表編號3部分亦有誤寫之情形。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附表編號 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第2頁第16行至第26行 而變更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911萬8154元,及自民事準備(三)暨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二)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2107萬2122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六第261至277頁) 而變更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911萬8154元,及自民事準備(三)暨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二)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2107萬2122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三)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2112萬6647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六第261至277頁) 2 第5頁第15行至第24行 並聲明:(一)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911萬8154元,及自民事準備(三)暨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二)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2107萬2122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並聲明:(一)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911萬8154元,及自民事準備(三)暨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二)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2107萬2122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三)被告陳萬枝遺產管理人陳沛翎應在其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明諒、陳羽晴、陳沛翎連帶給付參加人台灣地網公司2112萬6647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 第11頁第10行 告備位主張 原告備位主張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