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9號上 訴 人 陳桂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莅容、林金孌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簽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5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孫健智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