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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年倉訴訴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法定代理人 李訓塗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被 告 留鄭金鳳

鄭麗春鄭麗雲鄭和順鄭和欽鄭和毅徐金蓮徐鳳憶徐鳳霙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被 告 徐定源

吳思穎吳杰軒林慧貞林筠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之配偶鄭麗美自訴外人鄭阿財處共同繼承向原告承租桃園市○○區○○段○○○ ○○○○ ○○○○ ○號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賃法律關係,後鄭麗美於民國10

6 年6 月14日死亡,由伊與被告吳思穎、吳杰軒、林慧貞、林筠翔(下稱吳思穎等4 人)再轉繼承上開租賃法律關係,惟伊與吳思穎等4 人於107 年10月合意將上開租賃法律關係分割由伊單獨繼承,爰依法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鄭阿財與原告間就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鄭阿財死亡後,此租賃關係由鄭麗美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鄭麗美死亡後,由被告吳思穎等4 人及聲請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再轉繼承上開租賃關係等情,有鄭阿財繼承系統表、租金收據、管理委員會函、聲請人暨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鄭麗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暨印鑑證明等在卷為證,且本院查無對鄭阿財、鄭麗美拋棄繼承之公告事件,亦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頁面附卷可稽,自堪信此等情節為真實。次查,原告於107 年8 月22日起訴時,聲請人即為被告之一,聲請人固於訴訟繫屬中受讓吳思穎、吳杰軒、林慧貞、林筠翔之權利,然聲請人究非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之第三人,故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