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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 告 房秋香被 告 鄭賜男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2 條第2 項及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鄭賜男自民國83年起積欠其會款及借款新台幣(下同)218 萬元、332 萬元,爰依法請求被告鄭賜男返還。另被告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將地價補償費1,496,000 元給付被告鄭賜男,造成原告損失,請求被告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給付上開款項,為此,依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陳報(補正)狀之記載,被告鄭賜男目前居住在新北市○○區○○里○○街○○號,而戶籍則設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此有民事起訴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被告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重劃會則屬非法人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負責人簡金盛亦居住上址,此有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8 號民事裁定、103 年度訴字第3254號民事判決等在卷可憑,是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 郁 馨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