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清英被 上訴人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秀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7,868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