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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 告 陳怡蕾被 告 陳怡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4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對上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及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634 號裁定、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抗字第838 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