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被 告 祥賀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訴字第667 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中被告給付之鈦合金管是否符合驗收標準為本件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裁定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