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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48號聲 請 人 陳福春相 對 人 陳黃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

104 年度監宣字第523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則為其監護人。茲因相對人之母親李邱叁妹已於民國96年12月8 日死亡,遺有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一筆(權利範圍1/1 ),全體繼承人已就上開遺產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擬將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113條規定請准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黃格為遺產分割之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此亦為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監護所準用。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

監宣字第523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則為其監護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523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兩造之戶籍謄本為證,此部分堪認為真實。

㈡聲請人復主張相對人之母親李邱叁妹已於96年12月8 日死亡

,遺有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一筆(權利範圍1/1 ),全體繼承人已就上開遺產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故為分割遺產而請求本院許可處分相對人繼承之不動產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內容,可知系爭不動產係擬全部分割歸第三人黃玉猜所有,而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申報書,系爭遺產土地經核定至少尚有新臺幣853,200 元之價值,顯見聲請人欲代相對人所為之處分行為,顯然不利於相對人;復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庭就依上開方式處分遺產何以有利於受監護人加以說明,聲請人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是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其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