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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838號聲 請 人 張清華相 對 人 簡鳳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

8 年11月2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監宣字第838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裁定附表所列之地號少寫桃園市○○段○○○ ○○○○ ○號等2 筆土地,系爭裁定顯有錯誤,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系爭裁定附表所列之地號少寫桃園市○○段○○○ ○○○○ ○號等2 筆土地為由,聲請裁定更正云云。惟查,聲請人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動產,依其聲請狀聲明事項記載乃為請求「裁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如附件所示地號之土地及建物」,而其聲請狀所附之附件亦僅有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桃園市○○區○○段○○○ ○○○○ ○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桃園市○○區○○段○○○ ○號之建物登記謄本;本院並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訊問時,再次詢問聲請人其本件聲請處分不動產之範圍為何?經聲請人陳明其聲請處分之範圍就是提出的土地及建物謄本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本院經審酌後依聲請人之聲請而准許聲請人得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無誤寫情事,是系爭裁定並無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故無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更正,自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