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王月菊被 上訴人 王淑美訴訟代理人 何明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7 年度壢簡字第7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 年11月8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元。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及本院補充:被上訴人前與訴外人即上訴人前夫陳啟耀相姦,經鈞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被上訴人因前揭妨害家庭行為,簽立本票予上訴人以示誠意,惟其隨後向鈞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鈞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342 號(下稱前案本票事件)受理。嗣被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系爭本票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說:「她也跟我老公通姦」,並經法官指示於言詞辯論筆中明確載明「對方(手指上訴人)也有與我老公通姦」(下稱系爭筆錄),上訴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提出告訴(下稱另案誹謗案件)後,被上訴人於偵查庭開庭時,也有向上訴人道歉。故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致上訴人受有名譽權損害造成精神上之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二、被上訴人則以:訴外人陳啟耀於103 年12月至105 年1 月10日間,與被上訴人多次發生性行為,並向上訴人坦承上情,嗣被上訴人對其傷害上訴人之家庭圓滿深感歉意,遂向上訴人商討後續賠償事宜,上訴人則要求被上訴人簽署和解書及
7 張票面金額共計為100,000 元之本票作為和解金,由於被上訴人認為本票乃受上訴人脅迫所簽,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因該案承審法官對於被上訴人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有所誤解才會記載成「對方(手指上訴人)也有與我老公通姦」。當日開庭時伊有解釋,伊說「他也是傷害我先生」的「他」,係指陳啟耀而非上訴人等語,被上訴人當日欲表達之意思係「陳啟耀」和伊相姦也傷害到伊先生,當日承辦法官也有質問伊:「那妳是說誰」時,伊答:「陳啟耀」、「我先生也是告她那個啊」等語。故被上訴人並無誹謗上訴人之行為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陳啟耀相姦,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被上訴人前向本院中壢簡易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前案本票事件於106 年7 月19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載有「對方(手指上訴人)也有與我老公通姦」等情,上訴人就此提出告訴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2506 號就另案誹謗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案本票事件言詞辯論筆錄、本院
106 年度簡字第95號判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2506 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為證(見原審卷第8 至10頁、第83至90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經查:㈠原審法院當庭勘驗106 年7 月19日開庭錄音檔,勘驗結果略
以:「08分45秒,被上訴人:『可是他也是傷害我先生阿』、08分53秒,被上訴人:『就是通姦阿』、08分54秒,上訴人:『我又沒有跟他通姦,是真的無理取…亂講話,變成我跟她先生通姦一樣,當庭講這樣的話,我要告妳誣告」、09分01秒,被上訴人:『我不是說妳』、09分02秒,承審法官:『等一下,那妳是說誰?』、09分03秒,被上訴人:『陳啟耀』、11分,承審法官:『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當時表明是自願簽立有附帶證明為證,然後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剛剛有講喔,幫她記喔,這個是被告(即本件上訴人)強迫我的喔,而且喔,對方也有與我老公通姦,後改稱,句號後改稱,括號後改稱,是對方的先生…』、12分,承審法官:『她剛手指妳(本件上訴人:對,所以剛剛後面那段應該是…男人不可能跟男人通姦嘛),我知道啦,我幫妳把妳的問題記上去,手指被告(即本件上訴人),然後被告(即本件上訴人)稱,我哪有,我沒有與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老公通姦…』。」等語,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94、95頁),而同一錄音檔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勘驗結果如下,並有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22506 號卷第12至13頁):
┌──────────┬────────────────────────────────┐│法官 │原告。(譯文自7:31開始,前略)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這是我被強迫之下簽的。 ││ │ │├──────────┼────────────────────────────────┤│法官 │我知道,那我們不管強迫之後簽的問題,妳做了這樣子的行為,對被告造││ │成了傷害,有沒有可能可以多少補償啊? ││ │將心比心啊?如果這10萬元就是補償的話,如果妳覺得這樣子太多了,如││ │果不是這樣,妳不願意這麼多,妳願意多少有沒有稍微有點誠意啊?啊原││ │告?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她是強迫我... │├──────────┼────────────────────────────────┤│法官 │我沒有在管她有沒有強迫妳,我們先不管這個案件,我們就是管事實上為││ │什麼她要讓妳做這些事情這樣子,為什麼妳們之間會簽立本票的原因. . ││ │.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被強拍裸照啊... │├──────────┼────────────────────────────────┤│法官 │那如果不是妳被抓到,妳也不會在那邊,我不知道是什麼情況喔,我現在││ │都沒有證據喔,都是妳講的喔,她說沒有妳說有喔,所以我不知道狀況是││ │怎麼樣喔,但事實上妳確實有妨害家庭的行為,這是事實,已經被判決了││ │,是嗎? ││ │瞭不瞭解?我們是看事實的,就是有傷害別人,就應該要負責啊?這不是││ │天經地義的事嗎?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可是她也是傷害我先生啊。 │├──────────┼────────────────────────────────┤│法官 │她怎麼傷害妳先生?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一樣的意思啊。(錄音時間8:50) │├──────────┼────────────────────────────────┤│法官 │什麼一樣的意思?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就是通姦啊。(錄音時間:8:53) │├──────────┼────────────────────────────────┤│被告(本件上訴人) │我又沒有跟他通姦,這真的無理取. . . 亂講話,變成我跟她先生通姦一││ │樣,當庭講這樣的話,我要告妳誣告喔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我不是說妳。 │├──────────┼────────────────────────────────┤│被告(本件上訴人) │我要告妳誣告喔。 │├──────────┼────────────────────────────────┤│法官 │等一下那妳是說誰?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陳啟耀。 │├──────────┼────────────────────────────────┤│法官 │他跟她什麼關係? │├──────────┼────────────────────────────────┤│被告(本件上訴人) │男人跟男人怎麼通姦? │├──────────┼────────────────────────────────┤│法官 │妳不要亂講話喔,亂講話在法庭上有誣告罪的問題喔,如果我記明筆錄,││ │她是可以告妳誣告的喔 │├──────────┼────────────────────────────────┤│被告(本件上訴人) │這邊有錄音我可以告妳誣告喔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我先生也是告她那個啊 │├──────────┼────────────────────────────────┤│法官 │好啦,就這樣子啦,兩造沒有和解意願,本件辯論終結。 │├──────────┼────────────────────────────────┤│被告(本件上訴人) │我可以調錄音檔告妳誣告喔。 │├──────────┼────────────────────────────────┤│法官 │好,我們把剛剛的話. . . 原告如果妳再這樣子,完全沒有道歉的誠意啦││ │,還當庭講出這樣子的話,後果自負。 │├──────────┼────────────────────────────────┤│被告(本件上訴人) │我怎麼跟妳先生通姦啊?這亂掰,掰到沒有天良了。 │├──────────┼────────────────────────────────┤│法官 │好,被告沒有關係,我們本件依證據說話,不要那麼生氣 │├──────────┼────────────────────────────────┤│法官 │還有沒有要補充的,兩造?原告這邊有沒有? │├──────────┼────────────────────────────────┤│被告(本件上訴人) │啊,那個... │├──────────┼────────────────────────────────┤│法官 │怎麼樣,被告? │├──────────┼────────────────────────────────┤│被告(本件上訴人) │本票附帶聲明的話,就很明顯的顯示她當時保證本票是她願意支付的意願││ │了,所以她才會簽一張本票附帶聲明。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是妳逼我的耶。 │├──────────┼────────────────────────────────┤│法官 │原告當時表明是自願簽立(被告:是自願簽立本票),有附帶聲明為證(││ │被告:對),然後原告剛剛有講喔,幫她記喔,這個是被告逼迫我的喔,││ │而且喔,對方也有與我老公通姦,後改稱,句號後改稱,括號後改稱,是││ │對方的先生. . . │├──────────┼────────────────────────────────┤│被告(本件上訴人) │她剛才是針對我跟她老公通姦,是後來才補充是說... │├──────────┼────────────────────────────────┤│法官 │她後來因為妳逼了之後她就補充... │├──────────┼────────────────────────────────┤│被告(本件上訴人) │不是,那,那..她那是... │├──────────┼────────────────────────────────┤│法官 │她剛手指妳(被告:對,所以剛剛後面那段應該是男人不可能跟男人通姦││ │嘛),我知道啦,我幫妳把妳的問題記上去,手指被告,然後被告稱,我││ │哪有,我沒有與原告老公通姦(被告:請提出證據)。原告喔,請原告提││ │出證據,原告是誣告啦,請原告提出證據,原告是誣告,誣告的誣是言字││ │旁的誣,對,句號。然後這邊,拷到後來,寫一個原告,把它加在這邊,││ │對,後改稱是對方先生與我老公通姦,好,這樣可以啦喔?(被告:嗯)││ │本件辯論終結,定106 年7 月28日下午4 點於第三法庭宣判。 │├──────────┼────────────────────────────────┤│被告(本件上訴人) │所以庭上,她當庭就這麼惡劣了... │├──────────┼────────────────────────────────┤│法官 │我瞭解了,這個我會再斟酌啦。 │└──────────┴────────────────────────────────┘
,經核上開2 次勘驗結果內容均相符,106 年7 月19日兩造與承辦法官於開庭時,確有如上開勘驗筆錄之對話情形,已堪認定。
㈡觀諸開庭時兩造與承辦法官間之對話,承辦法官先向被上訴
人勸喻:因被上訴人有妨害上訴人家庭之行為,是否應負責等語?被上訴人旋說出:可是她也是傷害我先生等語。法官接著詢問被上訴人是何意,被上訴人說:一樣的意思,就是通姦等語。後經上訴人嚴詞反駁下,被上訴人方稱:剛剛說的「他」是指陳啟耀等語。然之後承辦法官說:剛剛被上訴人手有指上訴人等語,並指示書記官將筆錄記載成「對方(手指上訴人)也有與我老公通姦」。綜觀上開對話之前後情形及筆錄記載內容,承辦法官應有看到被上訴人在說出:「可是她也是傷害我先生」這句話同時,也有用手指向上訴人,才會作如此筆錄記載,而且被上訴人第一時間的回答是說:「就是通姦」,而上訴人在嚴詞否認並說要告被上訴人誣告後,被上訴人方稱:剛說的「他」是陳啟耀,並解釋因為係「陳啟耀」和伊相姦也傷害到伊先生。惟被上訴人上開解釋,顯係害怕誣告之告訴才改稱並解釋成陳啟耀也傷害到被上訴人先生,此與被上訴人在說出「可是她也是傷害我先生」、「一樣的意思」、「就是通姦啊」等語時,所要表達之意思不同,且被上訴人在說出「可是她也是傷害我先生」等語時,有用手指向當庭的上訴人,業如前述,而被上訴人於桃園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2506 號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偵訊時也陳稱:「(問:當天為何突然說告訴人(即本件上訴人)有跟妳老公通姦?)因為我講錯了,我在法庭外有跟告訴人道歉過」等語(見該偵查卷第9 頁反面),足見前案本票事件承辦法官本於直接審理觀看到被上訴人以手指著上訴人,而對被上訴人所述之「她」,指示書記官記載筆錄時並無錯誤理解,足證被上訴人當時之真意確係上訴人有和伊先生通姦之意,否則被上訴人何須道歉?被上訴人當庭又改稱沒有那個意思,顯係無證據而說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先生通姦之事,此行為已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㈢上訴人得對被上訴人請求慰撫金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2.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使上訴人感到不受尊重,精神上受有損害,其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訴人為高中畢業,過去曾擔任保險公司員工,名下有不動產,年薪約20多萬;被上訴人為國中畢業,名下有不動產,年薪約40多萬(見原審卷第36至48)及上訴人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慰撫金2 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2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