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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 訴 人 翁寶燕被 上訴 人 陳育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於民國108 年10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孫健智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