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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 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被 告 鄒宇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