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617號聲 請 人 陳昭龍律師被 繼承人 郭淑貞(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郭淑貞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元,由被繼承人郭淑貞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郭淑貞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伍元,由被繼承人郭淑貞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淑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本院前以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淑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號)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聲請人為處理被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返還借款事件,前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到庭以進行審理程序,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復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遺產業經法院所屬民事執行處扣押、查封在案,現為扣除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以將變賣價金清償各該債權,爰聲請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此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106 年度司繼字第 192號、107 年度司家催字第152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新聞報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小額民事判決、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從而,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郭淑貞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有據。茲審酌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係由債權人開啟,嗣由法院主導進行,而系爭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復考量聲請人所羅列之處理細項,尚非繁瑣、複雜,足徵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並非冗長,況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而擔任法扶之律師,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查明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元為適當。另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所墊付費用為4,365 元乙節,業據其提出必要費用單據等影本在案,是此部費用之請求尚無不合,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3 萬4,365 元,均應予准許。至於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