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987號聲 請 人 黃振銘律師被 繼承人 賴村芳(亡)上列當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訂有明文。
二、經查,聲明人未繳納本件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前經本院函命聲明人限期補正之,惟其收受合法送達後,迄今猶未補正,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從而,本院審酌聲明人既未繳納程序費用,堪認本件聲請程式不備甚明,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