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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2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656號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姜謝好(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墊付費用為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参元,由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管理人。茲被繼承人所有遺財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93年贈稅執特專字第110488號執行在案,嗣以新臺幣(下同)135,000 元拍定,爰依民法1150條之規定請求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30,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核與所述情節相符,並經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訛,惟本院審酌聲請人前曾另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1927號、105 年度司繼字第99

4 號事件分別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費用,本院並分別裁定31,780元、26,000元為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費用,而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均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署進行執行、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故核以57,780元之報酬即足以評價聲請人所進行本件之全部遺產管理事務,是聲請人於本件復聲請再核予報酬30,000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於本件另行陳報之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6,293 元則准依所請列入計算,而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