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04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石朝光(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石朝光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由被繼承人石朝光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石朝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石朝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費用新臺幣(下同)78,114元及報酬,自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為此請求裁定如聲請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相關文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核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78,114元乙節,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雖同時請求核給酬金,惟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並未全數經強制執行,且亦尚有債權未全數清償,故聲請人請求報酬部分已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自行撤回,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