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債 權 人 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素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樹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 貨款債權) 之文件
(如契約、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出貨單等) 。
二、提出請求加倍返還訂金及違約金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