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44號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舒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分期款項之釋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存摺收款紀錄等) ,即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