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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5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24號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興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分期款項之釋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存摺收款紀錄等) ,即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