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68號債 權 人 陳泰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釗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得向張釗洋請求借款債權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轉帳收據總金額僅為32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