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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7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68號債 權 人 陳泰安債 務 人 張釗洋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釗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得向張釗洋請求借款債權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轉帳收據總金額僅為32萬元)。經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張釗洋於98年借款時要求18萬元為現金,並無匯款紀錄,僅提供存證信函為依據,然存證信函不得代替其它佐證如借據等資料,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