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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71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68號債 權 人 陳泰安債 務 人 張釗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請求金額壹拾捌萬元部分,因聲請人未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得向張釗洋請求借款債權伍拾萬元之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轉帳收據總金額僅為參拾貳萬元)。經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張釗洋於98年借款時要求18萬元為現金,並無匯款紀錄,僅提供存證信函為依據,然存證信函不得代替其它佐證如借據、匯款紀錄等資料,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請求金額壹拾捌萬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