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11號債 權 人 羅沅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請人名稱(應為貿商新城管理委員會)。
三、提出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四、提出最新一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提出管委會之管理規約。
七、提出債務人之欠費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