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鵬榮(即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現仍有訴訟繫屬於法院審理中,且有稅捐債務尚待釐清,致仍無法完結清算事務,為此聲請清算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 年1 月31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1 月3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7 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