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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陳和明(即台灣卡羅比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卡羅比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卡羅比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羅比亞公司)前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93 號准予清算備查在案,現因等待勞保局就卡羅比亞公司員工退休金給付,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6 月1 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12月1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