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潘思如(即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洪季群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核備清算人就任,茲因公司尚有稅務案件未結,致清算事務無法於期限內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4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 年6 月3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6 月3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12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