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57號聲 請 人 林財喜即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呂理政即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起擔任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有之不動產欲處分轉讓他人以清償貸款,惟無法得到全體股東同意,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更一字第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08年11月26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11月2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5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