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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93號聲 請 人 黃柏嘉律師即金銀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金銀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期,而該清算公司登記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