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14號聲 請 人 廖年傑即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就任為凌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39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嗣向本院聲請解任清算人,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60號駁回,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39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09年2月1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