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30號聲 請 人 簡敏玲即延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延廣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 月30 日起擔任延延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延廣有限公司申請領回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勞動局尚在作業階段,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69 號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10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9年4月30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